持有許可證之寵物進入饒宗頤文化館的指引
除指定活動特別安排外,饒館嚴禁攜帶寵物進入園區範圍。(導盲犬及持有由本館發出之特別許可證明的寵物除外)
1. 如非翠雅山房寵物客房住客,請先到中區惠顧餐飲服務(咖啡店或餐廳),並領取寵物手帶(許可證明),寵物或攜寵人士須全程把手帶佩戴在顯眼位置,以便職員識別。
2. 所有攜帶寵物人士及寵物需遵守饒館網頁公佈之「參觀守則」及「持特別許可證寵物入場細則及注意事項」。
3. 職員有權要求沒有佩帶手帶,或違反「參觀守則」及「持許可證寵物入場細則及注意事項」之攜寵人士及寵物離開饒館範圍,不得異議。
攜寵人士注意事項
1. 每位入場人士限攜帶最多2隻寵物 (只限於貓及狗。訪客如攜帶其他類別的寵物,需要提前與工作人員聯絡及取得許可),入場寵物體重限制上限為25kg。
2. 入場寵物須持有漁護署發出之有效牌照、晶片證明及完整疫苗接種紀錄。
如因此引致之任何責任,由攜寵人士負責,一概與饒館無關。
3. 寵物須全程繫上牽引繩,或放進寵物籠或車內。
4. 寵物不可進入饒館內任何室內場地,及任何圍封的範圍。(消費的咖啡店或餐廳除外)
5. 攜寵人士請注意自身及其寵物安全,並承擔寵物引致他人或其他寵物受傷的責任,攜寵人士或會被檢控及須負上相關法律責任,一概與饒館無關。
6. 攜寵人士必須有能力自行照顧及管束其寵物。
7. 饒宗頤文化館為三級歷史建築,請攜寵人士及寵物愛護古蹟牆身及其他設施。攜寵人士需即時自行清理寵物排泄物,共同維護園區清潔衛生。
8. 攜寵人士及寵物可以進行一般拍照,但不可使用腳架、反光板或其它妨礙到訪客的道具進行拍攝,並請注意保持公眾通道暢通。
9. 攜寵人士及寵物須嚴格遵守《公眾衞生(動物及禽鳥)條例》(第139章)、《貓狗條例》(第 167 章)、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(第 169 章)、《狂犬病條例》(第 421 章)及《保護瀕危動物植物物動條例》(第 586 章),以及該等條例的附屬法例和所有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。
10. 饒館保留修訂以上細則的權利,如對以上細則有任何異議,一概以饒館的最終決定為準。

